今年年初,某中国籍男演员前往泰国后被骗至秒瓦底电诈园区且被限制人身自由,引起国内舆论潮,泰国、缅甸等东南亚国家的电诈园区被呈现在公众面前,成为当前一个亟待治理的国际问题。
近期,又一起币圈电诈事件引起了大量关注,两名中国人在泰国实施跨国投资诈骗案,涉及金额巨大。
2025 年 3 月 19 日,泰国暖武里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了这起跨国投资诈骗案,警方宣布并逮捕了两名中国籍主谋——一名叫“WUDI”的女性和一名叫“ZHOUZONGYONG”的男性,据悉二人系情侣关系。
泰国警方披露,该团伙以投资境外基金为名,诱骗大量投资者,再通过频繁从泰国出入境老挝、柬埔寨等邻国,借助线下币商 OTC 洗钱,全案涉案金额超过 1800 万 USDT,约合 6 亿泰铢。
01
币圈诈骗出海?详细聊聊这起案子
自年初某男演员事件后,我国已经与泰国、缅甸等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开展了多次大规模的执法行动,但是根据路透 3 月 18 日的报道,尽管各国已联合展开了一系列的打击行动,但泰缅边境的诈骗中心仍在运作,可能仍有 10 万人在当地从事诈骗活动。
众所周知,加密货币作为一种非常便捷的洗钱工具,可以方便的隐藏资金流向,使得被害人被骗的资金难以被追赃挽损,因此,长期以来加密货币在电信诈骗(特别是跨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保持着活跃状态,大量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在第一时间将犯罪所得从银行账户中转化为加密货币,再通过地下钱庄、线上交易所等渠道层层洗清——这也是我国大量币圈“冻友”们银行卡经常遭殃的原因。
此次影响力颇大的泰国案件,其实说实话,犯罪嫌疑人无论是诈骗手段还是洗钱手法都极为粗糙,基本上可称为“小作坊”或“草台班子”。
事件还要从 2024 年说起,24 年初,一位 50 多岁的泰国女老师正在网上冲浪,此时一个“头像是美女照片”的 FB 账户突然向其了好友申请,二人建立联系,“美女”轻易地取得了女老师的信任,并且以方便沟通交流为由,通过 Line(一种即时通讯工具,可视为泰国微信)加深交流。“美女”随后在 Line 上与女教师交流了很多投资理财的经验,并且向其推荐了一个名为“M-DAOP”的假 App,宣称可以通过这个途径去投资一个子虚乌有的 “新加坡基金”,回报非常高。
虽然大家天然都对美女有好感,即使是女老师也不例外,但是机警的女老师同样也明白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这个朴实的道理,所以,一开始女老师采取了小额短期投资的方式在“M-DAOP”上买假基金。短期投资到期后,女老师成功从“M-DAOP”上连续提现两次,连本带利拿到了 57,900 泰铢(大概不到 3000 人民币)。
眼瞅着这笔投资靠谱,“基金”真让人赚钱,女老师直接上头,加大了投资力度,一口气直接梭哈了 1,500,000 泰铢(大概是人民币 31 万)。结局相信大家都猜到了——我盯上了他的利息,他看上了我的本金,最终损失惨重,选择报警。
再说说犯罪嫌疑人的洗钱手法。
相信大家都看了不久前疑似隔壁将军家还恩情的 Bybit 盗币案,黑客采取了极聪明且高效的洗钱手段,甚至还为此专门发了个土狗币,等全世界反应过来的时候,将军的迈巴赫可能都以旧换新了。
但是,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手法不仅粗糙,而且原始。
泰国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为洗钱,实施了以下行为:
1. 先“拉人头”,找来多名泰国人协助开设银行账户并交由犯罪嫌疑人使用,接收受害者资金;
2. 收到资金后,通过币商或交易所,将赃款转换为 U;
3. 用某币和泰国本地的一些个加密货币交易所,通过简单的转几道手后,将 U 转移到一个柬埔寨的钱包中归集并供犯罪嫌疑人“WUDI”“ZHOUZONGYONG”等使用。
后续查明,该柬埔寨钱包的所有人,某中国籍女子“WUDI”,在两个月内用这个钱包接收了约 1840 万 U,约 6 亿泰铢,犯罪金额巨大。该洗钱手法可以说是粗糙但好用,同时也暴露出某安、泰国当地加密资产交易所反洗钱工作仍存在极大的漏洞。
02
币圈诈骗出海,犯罪嫌疑人会被引渡回国吗?
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被引渡回我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审查我国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管辖权两国之间是否存在引渡条约,是否共同签署了有引渡条款的多变协议或国际条约,以及双方在历史上是否有过一定的司法互助先例等等,可以说,引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
从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引渡回我国受审。
(一)我国司法机关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我国司法机关对该起犯罪是否具有管辖权?简单的回答:有。
该起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犯)系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的【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我国具有管辖权。另外,由于该团队实施的诈骗犯罪范围广、金额巨大,犯罪嫌疑人中有可能系我国居民,我国司法机关同样可以据此对该起犯罪进行管辖。
(二)我国与泰国是否签订引渡协议?
简单的回答:有,并且我国与泰国在历史上有着极为丰富的司法合作先例,相关程序已经成熟且完善。
我国与泰国早在 1993 年 8 月 26 日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双方对“可引渡的犯罪”约定如下:
但飒姐团队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虽然我国可以向泰国申请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定罪处罚,但泰国同样有拒绝引渡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第四条“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根据本条约予以引渡:(一)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该方对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应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诉讼;......(三)被请求方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进行诉讼
在刑事管辖的确定上,有一个受到国际普遍认可的原则:以属地管辖为主。通俗来说就是犯罪发生在哪国,哪国就有对该起犯罪的优先管辖权。该起案件发生在泰国境内,有大量泰国被害人且案件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泰国警方已对本案立案调查,因此,如泰国认为本案在泰国处理更佳,则可拒绝引渡。
03
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始终认为,在东南亚地区的电信诈骗团伙所实施的大量犯罪,不仅是针对各国居民的财产犯罪,更是针对部分被害人人身的严重暴力犯罪,层出不穷的非法拘禁、虐待、殴打甚至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已经使得这类电诈团伙成为具有区域国际危害的犯罪组织,连带着也揭露了币圈的部分黑暗面。
飒姐团队建议,伙伴们无论是否出境经营币圈业务,都必须遵守展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切勿实施犯罪行为,远离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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