飒姐团队近期在给老友们进行网络普法培训的时候“帮信罪”是其中最为热门的“当红炸子鸡”。这不仅与帮信罪超高的犯罪率有关,还与帮信罪那种“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推定明知规则分不开。
所谓的推定明知,就是指 2019 年 10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犯罪解释”)中确立的“推定明知”规则。
在该司法解释发布前,帮信罪一直就是一个小透明,在实践中基本处于“沉睡状态”,但在此后,由于“网络犯罪解释”奠定了明知的“推定规则”,因此该解释发布后特别是 2021 年后该罪的适用呈现出急剧扩张的趋势。截止到 2024 年末,帮信罪判决数量已经仅次于危险驾驶罪与盗窃罪,位列“三甲”,如此巨量的判决一方面确实体现了我国打击网络犯罪的决心,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实务界及学界对于该罪过度扩张适用的忧虑,其中该罪“明知”应当如何认定的争论即是这一忧虑的体现,今天飒姐团队就与大家好好聊聊这个事。
01
“推定明知” 规则中“但书” 条款的尴尬处境
在“网络犯罪解释”公布以前,学界对于“明知”的探讨存在多种理论争鸣,也正因如此,实务界对于帮信罪的认定仍极为谨慎,这种谨慎体现在 2019 年“网络犯罪解释”公布前几乎没有帮信罪的判例。
而“网络犯罪解释”几乎直接确立了“推定明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规则。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该条以此确立了推定明知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存在但书“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但在实务中,这条但书条款基本处于无用的状态。
飒姐团队认为,必须明确“网络犯罪解释”第十一条“但书”的意义。确立被告人提出相反证据的性质及证明标准,以实质性激活该解释第十一条“但书”的规定。首先,对于“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一规定允许被告人对于“推定明知”提出反驳。那么这种反驳究竟是被告人的权利,还是被告人的义务?
对此,飒姐团队认为,对于“推定明知”的反驳,并非被告人的义务。
“明知”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换言之,被告人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义务,否则对于被告人的证明责任要求就会过于严苛,在我国司法环境之下,无疑相当于将“但书”作为无用的花瓶。换言之,但书条款规定的对于“推定明知”的反驳,实际上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抗辩权,该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达到使法官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或言之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该抗辩只要能够哪怕稍稍撼动法官内心的确信,公诉方就必须相应提出更为充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否则推定明知就不能成立。
02
激活 “但书” 条款的可行路径
(一)完善司法审查流程
要激活 “但书”条款,就要先完善司法审查流程。
当被告人提出相反证据后,司法机关应立即启动专门的审查程序。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让被告人有充分机会阐述证据来源及证明目的,同时要求公诉方对被告人的证据进行针对性回应。法官在审查过程中,要秉持中立、客观的态度,全面、细致地考量被告人的证据,不能带有先入为主的偏见。例如,对于被告人提供的与业务往来相关的合同、通信记录等证据,法官应结合行业惯例、交易背景等因素综合判断其真实性与关联性。
(二)强化对被告人的权利告知
在诉讼程序中,司法人员应当主动、明确地向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对 “推定明知” 进行反驳的权利。同时,为了让被告人更好地行使这一权利,司法人员还应详细说明被告人可以从哪些方面收集证据。
比如,若被告人从事的是商业交易活动,可以收集交易价格合理的市场参考资料、与交易对象正常沟通的记录等,以此证明交易价格和方式属于正常商业范畴,并非异常。通过这种细致的权利告知与指导,提高被告人的维权意识,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抗辩权。
(三)专家辅助制度的引入
在一些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帮信罪案件中,被告人提出的反驳证据可能涉及专业技术知识,超出了普通司法人员的理解范围。此时,引入专家辅助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专家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深入浅出的解释说明,帮助法官理解被告人证据的合理性与价值。
例如,在涉及软件程序用途的争议中,专家可以从技术原理、行业应用等方面进行分析,证明该程序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犯罪,而是具有广泛的合法应用场景,从而增强被告人证据的说服力,推动 “但书” 条款在实践中的有效运用。
03
写在最后
帮信罪的 “推定明知” 规则依然是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但书” 条款的虚化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飒姐团队认为,只有通过重新审视其意义,从完善审查流程、强化权利告知到引入专家辅助制度等多方面入手,才能让 “但书” 条款真正发挥作用,实现打击网络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为构建更加公正、法治的网络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希望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与完善,帮信罪的认定能够更加科学、合理,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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