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
2023-10-30 10:08
中本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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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和滥用执法手段搞“创收”


二、严格经济、财产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


三、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所得、合法财产和其他涉案财物,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禁止以划转、转账、上缴财政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扣押,禁止以刑事冻结措施冻结违法行为人的账户。


四、严格涉案财物管理和依法处理,禁止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和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违规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五、严格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审查,禁止以上网追逃、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迫使当事人“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结案。


六、严格履行异地办案协作手续,落实归口接收、审查要求,健全案件管辖、定性处理等争议解决机制,禁止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


七、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进行行政处罚,禁止以罚代刑、以罚代拘、降格处理和一律顶格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及其所属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信息来源:甘南公安局 2022 年 5 月 31 日发布



律师点评:


1.关于第一条,“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但对公安机关如何应对上级行政机关下达相关指标没有给予明示。


2.关于第四条,“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违规违法处置涉案财物”,应当进一步明确,即便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处置涉案财物也不予准许。一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会受客观情况限制,二是如果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处置可以对抗该条款,则该条款可落实性大幅降低。


3.关于第五条,“限制人身自由”应当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提请更高级别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否则刑事拘留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羁押期限长达 7 个月,嫌疑人人身自由无法得到保障,其“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和解”将是“必然结果”。


4.关于第六条,建议强化对“恶意制造管辖权”的审查,例如先侦后立、充值即报案等,建议上级检察部门针对影响管辖权的初始报案人进行详细审查,包括被害行为、报案材料、社会关系和背景审查、开设公司情况等,综合判断办案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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